检察官说事|线上学习需防骗,涉疫犯罪必严惩
新闻事件
2月8日,连云港公安机关将张某等2人涉嫌诈骗罪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等2人其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具有特殊社会危害性,应予严惩。目前,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
缘何张某等2人会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原来,张某等2人在2月初以“班主任”身份在多个家长群里发布信息,称“由于疫情影响,开学初期采取网上教学,需要交纳一笔辅导费给学校”,并最终非法获得14名家长转来的6090元。作案前,张某通过“班级群”等关键词搜索潜入当地家长QQ群,随后通过修改备注名和头像,冒充班主任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家长交费。后来,真班主任看到QQ群信息,立刻进行辟谣并报警处理,但是已经有部分家长转账给这个“假班主任”。
根据犯罪嫌疑人张某交代,其还涉嫌在江苏、山东、福建等地使用同样的手段进行诈骗,均骗取一定钱财。张某等2人的行为,是利用疫情期间学生教育“停课不停学”借疫敛财,在网络实施诈骗活动,其严重影响了网络教育秩序、破坏了网络教育安全、侵害了学生和家长权益。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情况,广东省教育厅于日前已经印发通知,全省中小学校3月2日起开展线上教育,学生不返校。线上教育作为疫情期间的授课方式,所有课程均按照省级托底、区域统筹、学校实施的原则开展,是教学方式的一种变化,在教育部门统筹下开展,这种资源并不需要交纳所谓的“辅导费”,更不可能让家长在群里或者私下转账给个人账户。这些犯罪分子就是利用家长或者同学对线上教学的陌生,冒充老师,捏造交纳学杂费或者抢购线上教程的虚假信息,从而骗取资金。我们一定要以案为鉴,提高警惕。
根据调查我们发现,当前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广大群众,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人的爱心,虚假注册一些爱心慈善公众号或者编造虚假救助信息,骗取大家的爱心捐款。这种在特殊时期趁火打劫、伺机敛财的犯罪行为,性质更恶劣、危害更严重。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明确,将从重处罚以疫情防控名义进行的诈骗犯罪,这些打着疫情名义骗取钱财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提示
疫情防控期间,肇庆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始终密切关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事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和国家公诉职能,严惩该类侵害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在这里,我们提醒老师、家长和同学们:
一要甄别信息来源。对于一些以防控疫情为名的收款或者募捐信息,要识别该人员真假、信息来源等情况,要及时电话和老师进行沟通核实,建议在群组开启群聊邀请确认,以防陌生人随意进群。
二要谨慎资金给付。据了解,教育部门以及学校推出的线上教学都是免费的,一般不会收取费用,发现提及收费事宜,要加强沟通核实。进行捐款也要通过正规渠道,不要随意转账到陌生的个人账户。
三要勇于揭发报案。有些人被骗了,可能觉得资金不大嫌麻烦或者觉得没面子,就不报警处理。但是你的一次纵容,有可能会让犯罪分子有了再次诈骗的机会,就会再次让人受害。及时报警处理,这是我们被害人的权利,也可以说是我们的公民责任。
同学们,或许疫情防控这段时间大家会焦虑、会难过、会疑惑,但是我们要在磨难中更加坚强。杜甫有诗句:古人已用三冬足,年少今开万卷馀。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到来。我们万众一心,一定能够打赢这场战“疫”。我们期待,与各位同学们在春暖花开的时节再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第九款:以服务、支持、救助疫情防控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按照诈骗罪从重处罚。
本期主讲:叶剑敏(市检察院公诉二科副科长)
编排: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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